編輯:Bound 發(fā)表時間:2018-03-21
在國際貿(mào)易過程中,貨物運輸是非常重要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它不僅關系到貨代及船公司的利益,而且關系到進出口雙方的切身利益。其中,目的港海運船舶代理的選擇非常重要。
【案例一】
2002年5月,筆者代表中國一公司在東南亞做出口貿(mào)易,從大連港為泰國A、B、C三家公司出運5000公斤撲熱息痛、3000KGS安乃近和7000KGS撲熱息痛拼箱貨物,在香港轉(zhuǎn)船。轉(zhuǎn)船過程中,二程船公司只簽發(fā)了一張?zhí)釂尾⒏鼡Q了提貨人抬頭,這15噸貨裝在一個集裝箱,提貨人改為泰國目的港海運船舶代理公司SFC SHIPPING CO.LTD。貨物抵達曼谷后,進口商提貨時發(fā)現(xiàn)出了問題。A、B、C三家公司分別憑從銀行取得的一程船提單到海關無法報關,原因是與二程船提貨人抬頭不一致。而SFC又沒有藥品進口經(jīng)營許可證,也不可以報關。并且A、B、C三家進口商任何一家都不可以單獨報關。后來按照海關要求,進口商到衛(wèi)生部、商務部備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并且約定好同一時間報關,開箱提貨。期間SFC公司不僅不能夠提供好的服務及相應地承擔責任,而且還向A、B、C三進口商收取比正常海運船舶代理公司高出30%的費用,加上向衛(wèi)生部、商務部、海關等額外多繳的費用,比正常多繳近40%。進口商非常不滿,一致要求以后的進口貨物不要通過SFC公司,我方答應了此要求,并對進口商給予了額外損失補償。事后我們了解到,該代理對于一般進口貨物,為多收取費用,常常采取這種做法,給進出口商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和潛在的風險。 [page]
【案例二】
2002年1月,筆者與菲律賓一客戶簽訂5000KGS VSS藥品原料出口貿(mào)易合同,從大連港裝運,目的港為菲律賓CEBU。但在香港轉(zhuǎn)船后,轉(zhuǎn)運的二程船是到MANILA的而非CEBU,因此,貨物沒有被運到CEBU港,而是運到菲律賓MANILA港就將貨物卸下,這與我們所簽訂合同規(guī)定的CEBU目的港及CIF CEBU價格條款不符,并且一程船提單(B/L)上也清楚標明貨物最終運至菲律賓CEBU。MANILA海運船舶代理公司通知遠在CEBU的進口商,到MANILA報關提貨,一切費用自理。進口商要求我們將貨物運至CEBU,認為我們沒有執(zhí)行合同條款。通過我方貨代與香港船代公司及MANILA船代聯(lián)系后,MANIA船代同意負責將貨物運送到CEBU,但進口商必須在MANILA報關后支付比正常運輸高出50%的運費才可以運送,否則,進口商自己提運。由于這筆貿(mào)易的付款方式是T/T預付,加上天氣較熱,貨物已滯港近兩周,客戶是一生產(chǎn)工廠,已待貨投入生產(chǎn),所以,只好同意進口商自己到MANILA提貨,所產(chǎn)生的一切額外費用憑收據(jù)由我方支付。如果是其它付款方式,進口商完全有理由拒絕提貨。事后,經(jīng)過我方與國內(nèi)貨代協(xié)商,貨代同意支付進口商額外損失400美元,問題才算得以圓滿解決。
【建議】
一是要選擇那些信譽及知名度較高的國內(nèi)外海運船舶代理公司(例如:GLA海運船舶代理公司),這些公司往往服務周到,效率高,收費合理,處事公平。
二是在選擇國外海運船舶代理公司時不僅要注意貨物在整個運輸過程中的相互銜接,而且更要注意貨物的安全性。
三是選擇能夠提供高效的通關服務,而且能夠進行多式聯(lián)運服務的貨代或船公司。
四是對國外海運船舶代理公司進行等級優(yōu)選式分類管理,通過競爭淘汰棄用那些服務差、收費高的海運船舶代理公司,形成穩(wěn)定的服務渠道,這樣做既安全又高效。